內蒙古對王永明等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新華社呼和浩特2月9日電(記者劉懿德)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烏達區人民法院9日發布消息,該院當日對被告人王永明等14人一審公開宣判,分別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行賄罪等罪名,判處他們有期徒刑6個月至15年不等的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永明等12人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以支持該組織實施故意傷害、行賄等違法犯罪行為,該組織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在包頭市東河區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王永明犯罪組織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
此外,另有2名被告人石建柱、孫鄭,他們并非該組織成員,但石建柱參與了該組織實施的1起尋釁滋事案,孫鄭在該組織成員被公訴過程中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永明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等;該組織成員、被告人石莉芳等11人,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被告人石建柱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孫鄭構成行賄罪。
鑒于本案14名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予從輕處罰,依法對被告人王永明等14人分別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行賄罪等,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至15年不等的刑罰,對被告人王永明、石莉芳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被告人判處人民幣5000元至330萬元不等的罰金,對以被告人王永明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和各被告人通過違法犯罪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財產及其收益、孳息予以追繳、沒收或退賠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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